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3]第 01371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贤榕、陈磊、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维信诺本次交易事
宜出具了天律意[2023]第 0054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
的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 8 号《关于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了《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天职
对合肥维信诺加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编号为天职
业字[2023]3506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所涉及的法律
事项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或完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
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维信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占上市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维信诺 合肥维信诺 比例
指标
(上市公司,A) (交易标的,B) (B/A)
资产总额 4,006,910.10 3,364,038.52 83.96%
营业收入 747,669.26 105,662.92 14.1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1,171,446.98 1,504,010.49 128.39%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和交易作价孰高值、资产净额
和交易作价孰高值的比例高于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经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建
曙投资、昆山经济和上市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股东,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变更,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市。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预计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 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
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
涉及交易对方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董事、股东的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
上市;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维信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设立及股本演变等未发生变
化,上市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出资结构、私募基金备案情
况等未发生变化,交易对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本次交易对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具体如下: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
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
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
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事项尚需
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事项
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 40.91%的股权,合肥维信诺为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一)根据合肥维信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的的基本情况、股东及股权结构、历史
沿革、分公司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二)合肥维信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合肥维信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拥有的主要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序 持证 证书编号/备案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主体 登记编号
合肥维 91340100MA2T 合肥市生态环境
信诺 2TTM1P001V 局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拥有的体系认证情况未发生变化。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合
肥维信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期间 客户名称 占营业收入
号 (万元)
NOTHING TECHNOLOGY HK LIMITED 及其
下属企业
月
合计 40,033.64 99.68%
NOTHING TECHNOLOGY HK LIMITED 及其
下属企业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
合计 98,159.06 92.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金额
期间 客户名称 占营业收入
号 (万元)
合计 27,652.61 99.16%
根据对前述部分客户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外,合肥维信诺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合
肥维信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占当期
金额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总采购
(万元)
额
原料、备品备
件、掩膜版
月
合计 39,839.66 68.09%
原料、元器件、
掩膜版
版
WISDOM OPTICAL
TECHNOLOGY LIMITED
合计 95,557.02 59.24%
有机材料、掩膜
版
WISDOM OPTICAL
TECHNOLOGY LIMITED
合计 37,669.77 5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对前述部分供应商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外,合肥维信诺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外销客户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合肥维信诺主要外销客户及外销情
况如下: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元) 收入比
NOTHING
TECHNOLOGY HK AMOLED 显示器件 399.93 1.00%
合计 839.13 2.09%
NOTHING
TECHNOLOGY HK AMOLED 显示器件 22,485.17 21.28%
LIMITED
香港翰林科技有限公司 AMOLED 显示器件 2,674.76 2.53%
志诚通讯(香港)有限公 AMOLED 显示屏体及
司 材料
合计 25,593.23 24.22%
根据对前述部分客户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合肥维信诺与上述主要外销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肥维信诺的主要资产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合肥维信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未发生变化。
(1)商标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已取得的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2)专利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新增取得 35 项境内专利权,
具体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时间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显示面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 原始
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和显 原始
示面板的制备方法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的测试方法、测试装 原始
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阵列基板、显示面板及显示装 原始
置 取得
像素电路及其驱动方法、显示 原始
面板及显示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柔性显示面板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显示装置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伽马调试的绑点选取方法、装 原始
置、设备及介质 取得
显示面板的伽马调试方法、装 原始
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取得
原始
取得
像素驱动电路、显示面板、显 原始
示装置以及驱动方法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像素驱动电路及其驱动方 原始
法 取得
阵列基板、显示面板及显示装 原始
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实用 原始
诺、维信诺 新型 取得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驱动装 诺、昆山国 原始
置及显示装置 显光电有限 取得
公司
原始
取得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
新增取得 1 项境外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 专利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申请人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号 类型 权利限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许
可合肥维信诺使用的专利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肥维信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
为 2,235,397.41 万元,为规划产能为 3 万片/月的第六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
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的购买凭证,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肥维信诺拥有账面价值为 9,451.09 万元的生产设备;
账面价值为 100.33 万元的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 2,334.98 万元的办公设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合肥维信诺拥有的上述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除部分
资产因自身银行借款存在抵押担保以外,其他主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合肥维信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重大债权债务如下: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出
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
合同详见附件一。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合肥维信诺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
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
维信诺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危险、
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报告期内,合肥维信诺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污染物治
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
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为环保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合肥维信诺及其分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的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是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
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本
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上市公司与标的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间的交易而予以抵消。根据《备
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将减少,关联采购因标的公
司向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模组而提升。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该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采购具备必要性,价格公允,且后续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因本次交
易新增的该部分关联采购占比预计将下降。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市场原则进行。
(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仍
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质。
十一、关于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披露了本次交
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对
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
法、有效;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事项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协议将在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六)标的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本次交易
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也不涉及人员转移或人员
安置问题。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为规范关联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
同业竞争的影响。
(九)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
质。
(十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贤榕
经办律师: 卢贤榕
陈 磊
孙 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
(一)授信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具体如下:
序 授信额度
合同名称 授信方 授信期限 担保形式
号 (万元)
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连带责任担保(注 1):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商银行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 2) (注 )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 、维信诺 3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
贷款合同 (注 )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抵押 4 :第 6 代柔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性有源矩阵有机发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 光显示器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
议
贸易金融业务额度协
议
注 1:2019 年 12 月 20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维信诺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微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
同》,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2,200,000 万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
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注 2:2019 年 12 月 20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维信诺签署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
师费等相关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注 3:2019 年 12 月 20 日,维信诺与合肥维信诺签署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注 4:根据《银团贷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合肥维信诺向银团借款人民币 2,20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
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为第 6 代柔
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新蚌埠路交口西南角的土地(皖
(二)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贷款金额
合同名称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形式 贷款用途
号 (万元)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贷流动资金类贷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贷款金额
合同名称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形式 贷款用途
号 (万元)
款)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买方付息国内信用
协议
人民币短期贷款合
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
支付货款以及日常经营涉
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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