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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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
4、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5、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7、 四、其他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但没有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按本章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8、 五、其他事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9、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
10、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11、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
1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
13、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14、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15、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16、 (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 (六)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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